青岛注册公司快报: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税务处理方式
发表于 2022-09-02 08:48:54 浏览:32
文章导读: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也称可转债。依据约定,债权人可以选择有利时机要求发行公司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或者要求发行公司赎回,即按照......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也称可转债。依据约定,债权人可以选择有利时机要求发行公司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或者要求发行公司赎回,即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对可转债进行承兑。
例:D公司经批准于20*8年按面值发行5年期一次还本、按年付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亿元,债券票面利率6%,债券发行1年后可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初始转换价为每股10元。
增值税处理: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应区分转股前和转股后两个阶段。对于转股前,发行方支付的利息,投资方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转股后,投资方取得分红作为股息处理。投资方发生可交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或转让时,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相应缴纳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
企业所得税处理:转股前,发行方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允许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利息按规定纳税;转股后,发行方税后支付股息红利,投资方可适用股息红利免税。
印花税处理:从2018年5月1日起,发行方转股增加的股本按0.05%减半征收印花税。
上文由青岛注册公司代办机构摘自中国税网相关新闻,请悉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