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纳税信用级别将由原来的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
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关键词:纳税信用评价 M级 激励措施
4月1日纳税信用级别新增M级,纳税信用评价将迎来新变化,大家准备好学习新知识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
一、纳税信用级别新增M级。
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二、适用M级企业范围。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1、什么叫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
2、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在2014年的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还有《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明确了纳税信用评价具体内容以及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
3、《评价指标》包括了什么呢?
有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还有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这些信息就只记录不参与评价。但要小心留意,外部评价信息将影响纳税人能否评为A级哦。其中,税务内部信息包括了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以及税务稽查信息,共计6大类,涵括20个二级指标,95个三级指标。
自2018年4月1日期,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具体参见以下标准: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纳税人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纳税人
M级(新增):
①新设立企业(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②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纳税人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的纳税人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1、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1)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2)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措施;
(5)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6)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7)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等。
2、对B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1)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等。
3、对M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可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4、对C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他严格管理措施。
1、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的十种情形: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2、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的四种情形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注意以下扣分事项
第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或核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按次扣3分;
第二、未按照相关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扣3分;
第三、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将按税种按次扣5分;
第四、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的,按次扣5分;
第五、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照规定解缴的,按次扣11分。
1、哪些纳税人,才会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信用评级?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2、纳税信用评级的周期是怎么确定的?
答: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一般在什么时候进行?
答: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4、已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重新评定?
答: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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